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852号 原告:周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人,湖南都庞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家美亮照明厂。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中路308号立伟工业园D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63996。
经营者:黎林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艳华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家美亮照明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XXXX0206.9)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周艳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艳华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艳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236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马 振 军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