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311号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东方电脑城。
住所地:枣阳市。
经营者:孙雁冰。
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与枣阳市东方电脑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