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7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帝电器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波欧派睿智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H)。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朝海路***号*幢*号北面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彩珠。
被告:永康市康太厨具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号码:330784611242319)。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中路**幢**号。
经营者:王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帝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康太厨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