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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tion)、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高民初字第196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tion)、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964号 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法定代表人:蓝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div> 法定代表人:贺乐赋(RalphJoachimHaupt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tion),住所,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瑞得蒙微软路div> 法定代表人:DavidMilesHoward,副总裁兼助理秘书。

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易中标公司)与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易中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和微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亿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易中标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是本院曾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终审判决(简称第772号判决),该判决确认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微软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副95TrueType字库的Window98/2000/XP/2003操作系统的行为侵害了中易中标公司对该两副字库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现第772号判决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85号民事裁定提审,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因此,本案起诉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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