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初1113号之一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群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女,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92年11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孔玮与被告丹阳市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因与被告丹阳市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