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0599号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金威大厦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03283。
法定代表人:顾振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旻、曾德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嶂背二村美英港15号1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TGC7G。
法定代表人:李螨艳。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注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嶂背二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