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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3民初20599号
案件名称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0599号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金威大厦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03283。

法定代表人:顾振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旻、曾德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嶂背二村美英港15号1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TGC7G。

法定代表人:李螨艳。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注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嶂背二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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