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民初138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旭峰文体用品商行,注册经营场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中路7-9号门面房,实际经营地安叠嶂中路7-10号门面房,店铺名为上海文具店。
经营者:程绪生。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旭峰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马庆松 审判员 汪令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文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