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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兰、王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10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兰、王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兰,王志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1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兰。

被告:王志刚。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秀兰、王志刚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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