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7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友芝,女,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友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12月28日,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