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17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兴源路富华阁A座6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P。
法定代表人:潘雄辉,总经理。
被告:潘雄辉,男,汉族,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黄岛区红石崖261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
法定代表人:唐景宏。
被告:唐景宏,男,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庆丰八路35号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6。
法定代表人:韦邦裕。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雄辉、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唐景宏、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雄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雄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雄辉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