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595号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东营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沈宝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燕弓,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