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更885号罪犯李卫元,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毕业文化,农民,现在开封市���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郑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卫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
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5日交付开封市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根据罪犯李卫元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王强、孙白雪,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渠海飞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李卫元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罪犯李卫元从他处购进假冒“正新”“樱花”牌轮胎,在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河西村租用民房作为仓库向外销售,销售金额474099.5元。
2015年1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大队民警在李卫元租用的仓库内查获“正新”牌轮胎2971条,“樱花”牌轮胎501条。
经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轮胎为假冒“正新”“樱花”注册商标的轮胎。
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查获的轮胎共计价值45597.6元。
该犯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罪犯李卫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行政奖励3次;
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16年下半年为优秀,2017年上半年为良好。
入监以来至2017年10月狱内消费共计2631.6元,月均119.6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卫元减刑的异议。
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李卫元的减刑幅度从严。
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元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