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715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怀旧老火锅,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兰花三小区*号附**号。
经营者刘岗。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怀旧老火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因被告愿意停止侵权,故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