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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81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佳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郑坚江,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波市佳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贸城西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总经理。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佳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格力公司上诉称,其未在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区域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佳翔公司与其亦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格力公司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吉某公司将佳翔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之一诉至原审法院,并提供了(2017)浙甬鄞证民字第2616号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佳翔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因此,佳翔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的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格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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