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民初6431号 原告: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灵山中路19号1幢10-27号。
法定代表人:解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颖,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丽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娣,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万达源印染ERP系统销售服务合同》,由原告授权被告使用《纺织印染ERP系统》,使用费为128000元。
原告未被告安装标的软件后,被告仅支付了使用费2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软件使用费108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自起诉日起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的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发生在常州市的计算机软件纠纷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