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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与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75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与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祝德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大学校长。

上诉人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华大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未向本院预��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应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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