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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家齐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647号
案件名称俄家齐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俄家齐,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47号原告俄家齐,男,汉族,1947年6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舒宏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俄家齐诉被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家齐撤回对被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俄家齐减半负担人民币400元。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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