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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韩景电子商务(济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29民初1915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韩景电子商务(济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韩景电子商务(济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915号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K。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广宝,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景电子商务(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城北斗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6K。

经营者:李宣。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景电子商务(济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第28278111号“美思康宸”、第32858031号“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原告“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的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事实和理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专注于新时代养生健康食品和养生知识的普及和咨询,以带给大众健康的产品和理念为己任,以成长为国内一流的集研发、生产、销售养生类食品、饮品的公司而奋斗。

原告推出的一款名为“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的袋泡祛湿茶,因在传统祛湿产品中加入了采用独特制作方法和工艺的溪黄草而得名,并以区别于传统祛湿茶的良好口感一经上市就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追捧!随后原告将“美思康宸”“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申请为第28278111号“美思康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茶;

茶饮料;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果冻(糖果);

蜂蜜;

蜂胶;

饼干;

副食;

甜食;

糕点;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截止)”,专用权保护期限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第32858031号“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茶;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茶饮料;

”,专有权保护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7日。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名为“大自然食品铺”的淘宝网店中对外出售的一款与原告“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同名、同外包装的“美思康宸?·茶系列,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字样的产品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商所生产,系假冒原告“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被告的前述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韩景电子商务(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韩景电子商务(济宁)有限公司的送达法律诉讼文书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回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1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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