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4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组织机构代码60733894-8。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霞,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广汇综合楼**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霞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