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206号申请人:湖南省坪塘水泥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178号。
法定代表人:熊福云。
被申请人:湖南省恒基韶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陈家塘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强。
被申请人: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新塘镇欧阳海村1组。
法定代表人:熊海清。
被申请人:熊海清,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南省坪塘水泥厂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恒基韶峰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熊海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坪塘水泥厂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恒基韶峰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熊海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熊泽阳以其名下位于学丰路938号麓麟卓越花园D20栋101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12110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坪塘水泥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恒基韶峰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熊海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熊泽阳名下位于学丰路938号麓麟卓越花园D20栋101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121105**)。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