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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望江县幸福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8民初51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望江县幸福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幸福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5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鹏,天津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幸福来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

经营者:任群珍,该超市经营业主。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幸福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2016年11月15日,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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