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1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湖北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符,湖北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笨小孩文具店,经营者汪兆军,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一、二层门面,注册号:420106600302770。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笨小孩文具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