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05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州市某某音乐会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某某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