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6号原告:刘玉海,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建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铎鑫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325国道龙江段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B7座55号。
经营者:孙志蒙,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海与被告余建明、顺德区龙江镇铎鑫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450834.2、名称“一种负离子空气净化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刘玉海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刘玉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