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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海与余建明、顺德区龙江镇铎鑫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26号
案件名称刘玉海与余建明、顺德区龙江镇铎鑫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玉海,余建明,顺德区龙江镇铎鑫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6号原告:刘玉海,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建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铎鑫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325国道龙江段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B7座55号。

经营者:孙志蒙,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海与被告余建明、顺德区龙江镇铎鑫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450834.2、名称“一种负离子空气净化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刘玉海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刘玉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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