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仁嘉吉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希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庭。
原审被告:陈风梅。
上诉人怀仁嘉吉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庭及原审被告陈风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郑知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怀仁嘉吉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在郑州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此外,原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河南郑州,但原审原告并未提供侵权行为地在河南郑州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审认定有管辖权错误。
另外,上诉人远在山西,到河南郑州应诉会给上诉人造成讼累以及大量诉讼成本,望二审法院能够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犯专利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属于侵权行为地,本案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售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此郑州系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怀仁嘉吉陶瓷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山西省朔州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