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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177号
案件名称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际化学实验室有限公司;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杭州欧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国际化学实验室有限公司(LaboratorioChimicoInternazional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米兰省)托马索.萨尔维尼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卡罗·莫泽(CarloMOSER),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娜。

委托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文。

被告杭州欧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际化学实验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欧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

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而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案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对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国际化学实验室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欧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三门恒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欧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军华 审判员  胡 宓 审判员  徐燕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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