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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友、保定市清苑区老夫子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429号
案件名称胡长友、保定市清苑区老夫子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友;保定市清苑区老夫子修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29号原告:胡长友,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老夫子修脚店,经营地址:保定市清苑区育红街50号。

原告胡长友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老夫子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胡长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长友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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