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佰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佰城音响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梁地大街四巷*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玲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马垅村委会小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庹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伟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号***号楼首层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曾秀贞。
上诉人广州佰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玲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伟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玲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玲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经授权公告,取得专利号为ZL201330569160.4、专利名称为“麦克风(HM-14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0日,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近期,玲锐公司发现佰城公司生产、伟辉公司销售的型号为GT6000J的麦克风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玲锐公司专利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涉嫌侵犯玲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佰城公司还在其官网上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通过中国(广州)国际专业灯光、音响展(2015年4月5日至4月8日)等展会公开许诺销售包括涉嫌侵权产品在内的多款GT系列产品。
玲锐公司认为佰城公司、伟辉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实施玲锐公司涉案专利的行为已侵犯玲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诉请判令:1.佰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玲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成品与半成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专用生产模具;
2.伟辉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玲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3.佰城公司、伟辉公司赔偿玲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玲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佰城公司、伟辉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佰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专利纠纷案件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佰城公司和伟辉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佰城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佰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佰城公司负担。
佰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佰城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将企业名称由“广州佰城音响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佰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纠纷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管辖地的法院为佰城公司住所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玲锐公司、伟辉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内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院认为:玲锐公司以佰城公司、伟辉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佰城公司、伟辉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玲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因此,佰城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佰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佰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