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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219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219号原告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廖周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

委托代理人汤伟,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田江璐79号(市内衣厂内)。

法定代表人郑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熙。

委托代理人张小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47元,减半收取7073.5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审 判 员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一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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