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1308号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晋宁县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靖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承渝,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海波。
被告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来广营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海波、被告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