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671号罪犯林志祥,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9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缴纳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志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林志祥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志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志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志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志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