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9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声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声连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