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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温玉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230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温玉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玉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王家圩路。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东东,男,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温玉琴(系金牛区鸿发服饰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玉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温玉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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