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67号原告:东莞市隆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祥荣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严海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茨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新村头围三街33号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黎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隆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茨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隆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762.5元,由原告东莞市隆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东莞市隆涛电子有限公司17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