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8号原告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1幢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叶芝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莉婕,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斌,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锡湖世家双拼别墅1——3西。
法定代表人张福胜。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长青中美公司)诉被告徐斌、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国传公司)、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锡林浩特国传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0月20日,原告长青中美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斌、北京国传公司、锡林浩特国传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长青中美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斌、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