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675号罪犯项某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东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阳东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7日作出(2012)阳中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11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项某某已缴纳罚金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7月获得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项某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犯已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