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92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五星桥北侧新昌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72564-2。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兴泰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郭集镇郭集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3150-6。
法定代表人:池卫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艳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德胜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15270991-6。
法定代表人:施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兴泰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艳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