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4民初468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一佰医药有限公司藤县老百姓大药房河东店,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大道191号第8栋一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K9U494U。
负责人:王良洪。
被告:广西一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平浪高速公路入口南侧新兴村四组综合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699873971C。
法定代表人:王良洪。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一佰医药有限公司藤县老百姓大药房河东店、广西一佰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并于2021年8月12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