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44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琳琅鞋材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福华街街道国际鞋城**附**。
经营者:朱单华。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琳琅鞋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