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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1925号
案件名称广州白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白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925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白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杨山蒲村中街****。

法定代表人:郑秀娟。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三层除外)。

主要负责人:朱杰勇,总经理。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白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白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白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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