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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皇甫连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742号之一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皇甫连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皇甫连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42号之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甫连芳,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皇甫连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皇甫连芳无法通过普通方式送达,2020年11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皇甫连芳进行了送达。

2021年2月3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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