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45号之二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