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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王国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345号之二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王国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王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45号之二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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