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5号原告:余水银,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北迪光灯饰经营部,注册号630105663648376,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山市场五期建材城一楼G1-07号。
经营者:姚绍辉。
被告:中山市古镇溢普灯饰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9UL0X,经营场所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01号利和灯博中心3108号。
经营者:李涛。
原告余水银与被告西宁城北迪光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古镇溢普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余水银于2020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水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余水银负担,余900元退还余水银。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左志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李英华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