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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水银与西宁城北迪光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古镇溢普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01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余水银与西宁城北迪光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古镇溢普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水银;西宁城北迪光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古镇溢普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5号原告:余水银,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北迪光灯饰经营部,注册号630105663648376,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山市场五期建材城一楼G1-07号。

经营者:姚绍辉。

被告:中山市古镇溢普灯饰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9UL0X,经营场所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01号利和灯博中心3108号。

经营者:李涛。

原告余水银与被告西宁城北迪光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古镇溢普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余水银于2020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水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余水银负担,余900元退还余水银。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左志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李英华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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