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043号原告:福州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小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1,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古马干河南侧、双桥路西侧。
经营者:樊迅。
被告:江苏长寿集团如皋广兴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7,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松杨村十七组(松杨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姚广圣。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泰兴市小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江苏长寿集团如皋广兴米业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