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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福州米厂与泰兴市小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江苏长寿集团如皋广兴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民初1043号
案件名称1043福州米厂与泰兴市小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江苏长寿集团如皋广兴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泰兴市小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江苏长寿集团如皋广兴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043号原告:福州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小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1,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古马干河南侧、双桥路西侧。

经营者:樊迅。

被告:江苏长寿集团如皋广兴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7,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松杨村十七组(松杨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姚广圣。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泰兴市小英好又多超市加盟店、江苏长寿集团如皋广兴米业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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