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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鑫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012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鑫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鑫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12号 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民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690Q3D。

法定代表人:林朝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梨,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鑫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四小区91幢1号201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387940X。

法定代表人:林媛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胡会坤,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鑫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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