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1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俊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联谊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贤俊,经理。
被告:惠民县孙武街道三拼综合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惠民县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旁。
经营者:徐林武,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俊飞制衣有限公司、惠民县孙武街道三拼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