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在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枭宇,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良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道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良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