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137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峰区联塑家装管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经营者:邓果均,女,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老粮仓镇毛公村**。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峰区联塑家装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