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53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永安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绍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斯、谭玉兰,均为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5-2-1号地。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日柱,该公司员工。
被告:苍南县百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中山市永安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百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中山市永安宝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永安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