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407-5号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因泰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因泰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5000元”。
2018年1月29日,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辽宁因泰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由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邰越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